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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129331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129331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7 甲為喜好放空股市之風險追求者,但因操作不力,資金套牢。其之前曾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9 年 4 月 8 日之支票,但存款帳戶內資金僅能支應該支票面額 1/5 之票款。為等待股市走向再度翻轉,甲商請執票人晚些提示,執票人遂在提示期限經過後 3 個月始提示。假設甲之資金仍舊套牢,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銀行可予以付款
(B)銀行可不予付款
(C)甲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D)銀行不得僅支付 1/5 之票款,必須先幫發票人墊付,再向發票人請求全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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