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刑法第 293 條普通遺棄罪及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前者屬一般犯,後者屬身分犯
(B)前者限於積極作為之遺棄行為,後者包含消極不作為
(C)前者之行為客體限於無自救力之人,後者則無此限制
(D)前者對行為主體並未要求特定之保護義務來源,後者則限於保護義務須來自法令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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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37), C(768), D(163), E(0) #2792382
統計: A(51), B(137), C(768), D(163), E(0) #2792382
詳解 (共 3 筆)
#6246390
D
參考一下 293
:
嫖客摔倒造成頭部重創呂女直接離開,一審法院認為呂女與王男具契約關係,屬於違背義務遺棄罪,高等法院認為呂女對王男並無救助義務,改判遺棄致重傷害罪,採認高等法院判決較合於法律規定。性交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性交易」亦為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該契約無效。既然是民法認定無效契約,即不符合刑法294條依契約有照顧義務之要件,呂女對王男並無救助義務,但呂女與王男共待旅館房間內,他人無從直接給予保護,呂女在房門內又直接拒絕房務員的救助,呂女對王男重傷頭部而無自救能力之狀況而有可能造成王男生命危險的結果有認識,卻強調自己可以處理而拒絕房務人員救助,使王男無法受到外界的協助錯過黃金救助時間導致王男變成植物人,呂女屬於危險犯刑法的293條的的2項後段之遺棄無自救能力之人致重傷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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