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有關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費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收治非保險對象,而以保險對象之名義申報,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B)登錄保險對象保險憑證換給非對症之藥品或營養品,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C)以虛偽之證明申請核退費用,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D)容留非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依藥事法罰鍰
統計: A(408), B(1177), C(302), D(4070), E(0) #1383111
詳解 (共 10 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如有故意涉犯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收治非保險對象,而以保險對象之名義,申報醫療費用。
(二)登錄保險對象保險憑證,換給非對症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申報醫療費用。
(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申報醫療費用。
(四)特約醫院或診所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或處方,申報醫療費用。
(五)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並涉及刑法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者。
二、如有故意涉犯前開情事經訪查後,態度良好或坦承不諱,得將其配合程度酌予考量,併送司法機關作為量刑之參考。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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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於應扣減及應核扣金額之範圍內,停止醫療費用之暫付及核付: 一、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者。 二、虛報、浮報醫療費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三、特約醫院、診所,涉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處方;特約藥局,涉有容留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藥品;特約醫事檢驗或放射所,涉有容留未具醫事檢驗或醫事放射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檢驗或施行放射業務;特約物理或職能治療所,涉有容留未具物理或職能治療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提供物理或職能服務。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移檢調單位偵辦中者。 |
以下是我自己的解讀,有錯歡迎討論
罰2-20倍且可能函送司法機關辦理:大致上有偽造文書、故意騙人的感覺
稍微比較一下4F和7F詳解較易混淆處:
1.以下三種狀況是罰2-20倍罰鍰且可能函送司法機關辦理:
A收治非保險對象,而以保險對象之名義,申報醫療費用
B特約醫院或診所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或處方,申報醫療費用
C登錄保險對象保險憑證,換給非對症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申報醫療費用
2.以下三種狀況是扣減10倍金額但不會函送司法機關辦理:
A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該病人是保險對象,只是使用別人的憑證)
B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
C未依處方箋、病例或其他紀錄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依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感覺是不小心的,而非1C故意換成利潤高的詐領健保)
非法申報是公訴罪。
補充四樓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違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並得視其情節輕重,限定其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也可以這樣解釋(?
(D)容留非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依藥師法罰鍰
藥師法24條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藥師法15條第一項
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