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關於檢察官開始偵查與實施偵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檢察官因告訴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B)檢察官因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C)檢察官開始偵查,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D)檢察官實施偵查,原則上應先行傳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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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346), C(463), D(3258), E(0) #2332059
統計: A(329), B(346), C(463), D(3258), E(0) #2332059
詳解 (共 3 筆)
#4253880
刑訴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A)、告發、自首(B)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C),並提出報告。必要時
,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D)。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
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
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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