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 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應依一定順序逕行施測。其第一順序 爲何?
(A)現使用人指界
(B)鄰地界址
(C)地方習慣
(D)參照舊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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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725), C(12), D(31), E(0) #618896

詳解 (共 1 筆)

#904040
第 46.2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 鄰地界址 。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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