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犯罪,何者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
(A)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B)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C)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D)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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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3929), C(769), D(402), E(0) #2436086

詳解 (共 8 筆)

#4226216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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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8166
這題之前類似的有出過參照108地五法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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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3993
行為人並不具備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除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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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880

93年台上字第5599號判決
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而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祉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二者之立法目的及犯罪構成要件截然不同,且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後,為規避責任,乃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故行為人之過失犯行與其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應屬併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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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536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0241令修正公布第 185-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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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7359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5年台上字第4264號 

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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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961
偽證誣告罪處罰故意既遂犯
洩密有公務員故意過失責任,不罰未遂
肇逃處罰逃逸行為,為故意犯、無過失減免刑,不罰過失犯,不罰未遂
偽造犯罪處罰故意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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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2885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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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54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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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24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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