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稱為:
(A)團隊
(B)單位
(C)矩陣組織
(D)任務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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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4922), C(257), D(496), E(0) #1651215
統計: A(174), B(4922), C(257), D(496), E(0) #1651215
詳解 (共 2 筆)
#2568233
第3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第23條(機關內部單位之分類)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第25條(機關內部單位之層級)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
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
第30條(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第31條(各委員會之設立及組織規模建制標準)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
第32條(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第33條(署、局之設立及組織規模建制標準)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個為限。
第34條(行政院及各級機關輔助單位之數量)
行政院及各級機關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處、室,每單位以三至六科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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