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裁罰所適用之法規中「公告」內容之變更,應如何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
(A)係屬事實上之變更,並非處罰法律有所變更,故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B)係屬事實及處罰法律皆有所變更,故有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C)係屬處罰法律有所變更,故有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D)係屬事實及處罰法律皆未有變更,故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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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7), B(1302), C(1873), D(397), E(0) #3126935
統計: A(3197), B(1302), C(1873), D(397), E(0) #3126935
詳解 (共 10 筆)
#5954679
統整摩友的解答如下
| 行政罰法5(從新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本題爭點:
- 「公告變更」是否為法條中「法律或自治條例」?
→否,公告變更為事實上變更→因此不適用行政罰法5從新從輕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797 號) - 法條中「法律或自治條例」的範圍?
→法律、自治條例、法規命令,不含行政規則
(108 年 08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0803511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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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7697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797 號:
管制物品重行公告,乃是行政上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事實上之變更,並非處罰法律有所變更,自不得據為廢止處罰之認定,無論公告內容之如何變更,其效力皆僅及於以後之行為,殊無溯及既往而使公告以前之違法行為受何影響之理,即無從新輕原則之適用。
管制物品重行公告,乃是行政上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事實上之變更,並非處罰法律有所變更,自不得據為廢止處罰之認定,無論公告內容之如何變更,其效力皆僅及於以後之行為,殊無溯及既往而使公告以前之違法行為受何影響之理,即無從新輕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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