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被告甲欲傷害身處屋內的乙,乃丟一石頭打破窗戶又打傷乙,經乙對甲提出傷害與毀損的告訴。檢察官對於甲的傷害與毀損二罪,分別向 A、B 法院聲請簡易處刑判決。A 法院繫屬在先,B 法院繫屬在後,且 A、B 法院均尚未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故 B 法院應逕為不受理判決
(B)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B 法院應逕將案件移送 A 法院併為審理即可
(C)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B 法院應變更為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
(D)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檢察官對法院之聲請簡易判決無效,B 法院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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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314), C(469), D(26), E(0) #906324

詳解 (共 6 筆)

#1419089
案件同一性,故按第8條繫屬在後之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然簡易程序不可諭知不受理判決,故應改為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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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0122

(A)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故 B 法院應逕為不受理判決(X)
(B)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B 法院應逕將案件移送 A 法院併為審理即可(X)
(C)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B 法院應變更為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O;一行為只一罪[從重處斷],故屬同一案件。應由繫屬在先 A 法院審判,B 法院應喻知不受理之判決。依第452條規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而法院應喻知不受理判決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故 B 法院應先變更為通常程序,再喻知不受理之判決)
(D)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檢察官對法院之聲請簡易判決無效,B 法院不受其拘束(X)

刑法 第 55 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刑事訴訟法 第 8 條 (管轄競合)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 451-1 條 (檢察官得為具體之求刑)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刑事訴訟法 第 452 條 (審判程序)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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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320

452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

審判之。

451-1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

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

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

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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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048
第 8 條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第 451 條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451-1 條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 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 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 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 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 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
第 452 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 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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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781
感謝兩位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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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821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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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0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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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條(審判程序)   檢察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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