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信函每件尺寸最小限制,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 其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幾公分,許可差2毫米
(A)30 、 15
(B)20、14
(C)17、 10
(D)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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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59), C(605), D(251), E(0) #1594677
統計: A(65), B(59), C(605), D(251), E(0) #1594677
詳解 (共 4 筆)
#2291765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度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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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009
規章第12條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但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專營之文件不在此限。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寸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寸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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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439
請問107年招考還有考這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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