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土地總登記期間,如發現公告之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間內更正,並即於原公告之地方重新公告
幾日?
(A)三十天
(B)十五天
(C)四十五天
(D)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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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786), C(4), D(1), E(0) #969257
統計: A(166), B(786), C(4), D(1), E(0) #969257
詳解 (共 3 筆)
#1381065
土地登記規則
第74條
依前條公告之事項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時,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間內更正,並即於原公告之地方重新【公告15日】。
第73條
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三、公告起訖日期。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第72條
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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