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我國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中,對學習障礙的鑑定準則,下列何者正確?
(A)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且在特定領域的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者
(B)個人內在與外在能力皆有顯著差異者
(C)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但能透過學習輔導而顯著改善者
(D)專家學者、指導教師與家長皆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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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4), B(75), C(265), D(104), E(0) #2969062
統計: A(864), B(75), C(265), D(104), E(0) #2969062
詳解 (共 4 筆)
#5882643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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