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權利,何者可成立準占有?
(A)租賃權
(B)動產質權
(C)退休請求權
(D)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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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518), C(30), D(518), E(0) #2084557

詳解 (共 4 筆)

#3636673

一起記

1.準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ex抵押權)

2.準占有:不必占有即可擁有權利的財產權。

   ex:1.著作財產權

        2.汽車登記在你名下 可是是老婆在開(老婆:占有人 本人:準占有人)

占有乃是一種{事實},而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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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7237
第 966 條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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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099
對於事實上行使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之財產權...
(共 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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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219

. 民法第 831 條規定:「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學說稱為準共有。所謂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限制物權(地上權、農育權、抵押權)、債權、礦業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其性質雖與所有權不同,惟仍得為數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則如分割、權利推定均等或行使等關於共有之規定自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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