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教育基本法的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其成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A)教育局局長
(B)家長代表

(C)社區代表
(D)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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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7), B(44), C(875), D(7333), E(0) #22151

詳解 (共 4 筆)

#171617
第10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
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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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327


有出現<學生代表>的法規如下:

 

大學法第33: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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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2262
教育基本法: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
(共 1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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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485
是在哪一法規裡的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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