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下列何種 方式處理?
(A)調處
(B)調解
(C)仲裁
(D)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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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7), B(60), C(17), D(4), E(0) #618897
統計: A(417), B(60), C(17), D(4), E(0) #618897
詳解 (共 1 筆)
#904041
| 第三章、土地總登記 |
| 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及起訴之程序 |
| ◆ 第 59 條 |
|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 調處 ,不服 調處 者,應於接到 調處 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 調處 結果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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