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解釋,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不包含:
(A)質詢
(B)提案
(C)院內黨團協商
(D)蓄意而非表意之肢體動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0), B(59), C(204), D(16917), E(0) #448403
統計: A(80), B(59), C(204), D(16917), E(0) #448403
詳解 (共 5 筆)
#4942088
釋字第435 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14
0
#5105361
諷刺的是立法院天天上演拳武行
0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