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解釋,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不包含:
(A)質詢
(B)提案
(C)院內黨團協商
(D)蓄意而非表意之肢體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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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59), C(204), D(16917), E(0) #44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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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7
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解釋憲法第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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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35 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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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361
諷刺的是立法院天天上演拳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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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7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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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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