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新婚之甲女至某電商公司求職,面試時,該公司之面試官詢問甲女未來是否有懷孕的計畫,並告知該公司之勞動契約中有約定受僱者若有懷孕之情事時,即應離職。有關該項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該項約定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且該約定無效
(B)該項約定屬於契約自由之範圍,並不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C)公司於面試時有事先告知該項約定,故該項約定不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D)該項約定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會被處以罰鍰,然該約定屬於契約自由之範圍,故依然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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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2), B(81), C(100), D(734), E(0) #3127106
統計: A(5962), B(81), C(100), D(734), E(0) #3127106
詳解 (共 3 筆)
#5885229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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