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刑事案件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示送達對象為檢察官、被告、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B)被告居住在國外,即應公示送達
(C)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D)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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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67), C(303), D(527), E(0) #3225200
統計: A(112), B(167), C(303), D(527), E(0) #3225200
詳解 (共 5 筆)
#6133592
刑訴➜30日
民訴 國內➜20日
國外➜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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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388
A) 刑訴 第 59 條 ((檢察官不會用到公示送達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B) 被告居住在國外,即應公示送達>>刑訴§59條:得為公示送達:
>可以想像先套用民訴§145條才再用刑訴§59條
C) 刑訴第 60 條 II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可以想像先套用民訴§145條才再用刑訴§59條
C) 刑訴第 60 條 II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民訴§152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D) 刑訴第 60 條 I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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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537
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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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60 條
1.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2.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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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4258
刑事訴訟法 第 59 條 (公示送達(一)-事由)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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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7090
刑訴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六 章 送達
第 62 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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