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乙之土地相鄰,甲地之家庭用水偶而有排泄至乙地之必要。因乙將其土地填高,欲妨礙甲地用 水之排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之相鄰關係類似不動產役權,甲取得獨立之限制物權,得對乙提起確認排水不動產役權存 在之訴
(B)甲、乙此種相鄰關係,係因法律規定而生,乃土地上之法定負擔
(C)甲、乙此種排水相鄰關係,不得與土地所有權分離而任意拋棄
(D)有關相鄰關係之法律規定乃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作相反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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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43), C(32), D(325), E(0) #1848906

詳解 (共 6 筆)

#3150275
X(A)相鄰關係之權利行使受限制,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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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896

(A)X
且民法第787 條係規定土地相鄰間之通行關係,土地所有人僅因法律之規定,其所有權內容受有限制而已,並非相對人因此而取得一種獨立之限制物權(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 字第1197 號判決參照)。

(B)O
民法第789條所規定之通行權,性質上乃土地之物上負擔 ,隨土地而存在,土地所有人將土地分割成數筆,同時或先 後讓與數人,應仍有該規定之適用;且此項鄰地通行權係為 土地利用之社會經濟目的,所賦予土地所有人之法律上當然 負擔,原具有準物權之請求權性質,不因嗣後之土地輾轉讓與,而得使原有通行權消滅,此有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75 6號、83年台上字第2239號裁判要旨可資參考。

(C)O
按民法第787 條第1 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 ,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最高法院著有75年台上字第947 號判決可供參照。

(D)O
基於相鄰關係 所產生通行權,其性質與其他物權並不相同,純係考量社會整體使用不動產利益所設制度,參酌其設有償金制度以填補 損害,益徵其與一般物權有別,不應列入權利瑕疵擔保之範 圍。基此,本院考量袋地通行權為法律強行規定不能限制該袋地所有人不得主張,甚至不容該第三人任意預為拋棄( 參見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947號判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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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814
相鄰關係之內容,雖類似地役權,但基於相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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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5838

(A)甲、乙之相鄰關係類似不動產役權,甲取得獨立之限制物權,不得對乙提起確認排水不動產役權存在之訴 (參民法第774條至第798條)
(B)甲、乙此種相鄰關係,係因法律規定而生,乃土地上之法定負擔(同上) 
(C)甲、乙此種排水相鄰關係,不得與土地所有權分離而任意拋棄(參同法第775條第1項) 
(D)有關相鄰關係之法律規定乃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作相反之約定(參同法第78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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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年台上字第 2117 號: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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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我滿好奇,所謂「不動產役權」是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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