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犯強盜而殺害被害人,惟因先發現強盜罪之事實,檢察官業已偵查終結,將甲依強盜罪向 A 法院起訴。嗣後發現其尚有殺害被害人之殺人事實,另為偵查終結,以殺人罪向 B 法院提起公訴。A、B法院均各自為審理,且經判決後,案經上訴於共同之上訴法院 C。C 法院發現甲所犯之案件,實為一強盜殺人之結合罪案件。C 法院之處理,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因為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應將 A、B 二判決均撤銷,而自為一案之判決,毋須為不受理判決
(B)因為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應將 B 法院之判決撤銷,並為不受理判決,再就全部上訴案件予以審判
(C)因非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仍應二案為處理,但得為合併審判
(D)因非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雖發現為一案,應將 A、B 二法院之判決撤銷,發回 A 法院全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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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248), C(80), D(58), E(0) #906325
統計: A(64), B(248), C(80), D(58), E(0) #906325
詳解 (共 2 筆)
#1436081
本題是單一性案件(同一犯罪人+同一犯罪事實),故依此解析:
C、D→錯,單一性案件
A、B→因為依照369I上訴二審時,二審認為上訴有理由,或是一審不當或違法(如本題之B法院本來應該依8相牽連案件不受理,卻下判決),應將該一審判決撤銷。又撤銷後因為本題是單一性案件,所以基於審判不可分,自然應該全部審判。
C、D→錯,單一性案件
A、B→因為依照369I上訴二審時,二審認為上訴有理由,或是一審不當或違法(如本題之B法院本來應該依8相牽連案件不受理,卻下判決),應將該一審判決撤銷。又撤銷後因為本題是單一性案件,所以基於審判不可分,自然應該全部審判。
| 第 369 條 |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 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 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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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088
甲強盜並且殺人,是第332 條第1項結合犯,實質上一罪,有單一性、同一性不可分之效果。
同一案件先後起訴,第8條競合管轄,A法院先繫屬,故A法院有權審判,B法院本應諭知第303條第7款不受理判決
上訴到C法院,C法院應該將B法院之判決依第369條第1項撤銷改判不受理,然後因為不可分的效果,C法院應就全部予以審判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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