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解除直轄市議員職權或職務之情事?
(A)經一審法院判決當選無效
(B)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C)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
(D)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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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4), B(125), C(115), D(101), E(0) #2687204

詳解 (共 4 筆)

#4951975
  ( A)經一審法院判決當選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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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條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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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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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877

§79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

縣市議員、縣市長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

村里長

解除職權或職務

 

行政院

通知直轄市議會

內政部

通知縣市議會

縣政府

通知鄉民代表會

鄉鎮市區公所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應予撤銷

其原職任期未滿,且尚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解除職權或職務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一、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無罪確定者

二、因前項第五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保安處分經依法撤銷,感訓處分經重新審理為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三、因前項第八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提起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訴,為法院判決撤銷宣告監護或輔助確定者

 

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解除職務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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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69930
未解鎖
經一審法院判決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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