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辯護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B)對於法官迴避的聲請,由其所屬法院管轄
(C)對於駁回法官迴避聲請的裁定,不得抗告
(D)審判期日,不得以言詞方式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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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543), C(198), D(54), E(0) #2796770
統計: A(99), B(1543), C(198), D(54), E(0) #2796770
詳解 (共 6 筆)
#5311219
第20條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D)
第23條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定回者,得提起抗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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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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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279
第 19 條
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第 20 條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第 21 條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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