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滿某市長的施政,在該市長的社群網站上留言「市長死肥豬、大笨豬」,甲應成立公然侮辱罪
(B)乙記者報導「某王姓校長性騷擾學生」,但後來得知性騷擾學生者,其實是汪姓校長,並無王姓校 長此人,乙應成立誹謗罪
(C)丙與鄰人交惡,見鄰人死去,在大庭廣眾罵死者「王八蛋」,但因無具體指摘具體事實,故不成立 侮辱死者罪
(D)丁散布消息,稱「某公司債台高築」,但公司非自然人,故丁不成立妨害信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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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4), B(61), C(63), D(24), E(0) #279238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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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特定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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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判字第3、4號認為僅有在「依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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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指的是「抽象的謾罵」,僅屬於個人「意見表達」,而不關乎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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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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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條(免責條件)
﹝1﹞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1﹞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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