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我國藥事法對於藥品販賣業者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從事藥品販賣業者,必須聘有藥事專業人員駐店管理,沒有例外
(B)藥局與藥品販賣業者不同,必須由藥事專業人員才能開設
(C)新設之中藥販賣業者可以聘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D)西藥廠負責人不必是藥事專業人員,只要依藥事法規定聘任藥師駐廠監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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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8), B(190), C(110), D(115), E(0) #406830
統計: A(1058), B(190), C(110), D(115), E(0) #406830
詳解 (共 5 筆)
#938708
西藥販賣 藥師&藥生
中藥販賣 藥師&藥生&中醫師
西藥製造 藥師
中藥製造 藥師&中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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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256
藥事法第104條 駐店管理限制之豁免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
西藥種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駐店
管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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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917
可中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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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410
藥品販賣業者包含西藥販賣業者與中藥販賣業者。其中,中藥販賣業者也可由中醫師駐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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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8647
前條所稱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
賣業者、西藥種商,係指其藥商負責人於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變
更且仍繼續營業者。但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之藥商,因負責人死亡,而由
其配偶為負責人繼續營業者,不在此限。
賣業者、西藥種商,係指其藥商負責人於七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變
更且仍繼續營業者。但營業項目登記為零售之藥商,因負責人死亡,而由
其配偶為負責人繼續營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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