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罰鍰未依限繳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時,其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應移送被處罰人所在地之行政執行分署為處分機關。
(B)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機關。
(C)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執行分署轄區者,應移被處罰人所在地之行政執行分署。
(D)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以被處罰人住居所之行政執行分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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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2), B(1785), C(428), D(489), E(0) #2673719

詳解 (共 3 筆)

#4628613

第 20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行政執行處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行政執行處為之。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義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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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925

(A)應移送被處罰人所在地之行政執行分署為處分機關。

 

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4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4條第1項所稱原處分機關,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I.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II.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V(B)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機關。

 

正確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 

 

(C)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執行分署轄區者,應移被處罰人所在地之行政執行分署

 

得向其中任1行政執行分署為之 

 

 

(D)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以被處罰人住居所之行政執行分署為之。

 

 

由義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管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20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I.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1行政執行處轄區者,得向其中任1行政執行處為之

(B)      (C)

 

II.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義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管轄。

(D)

 

III. 受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行政執行處,須在他行政執行處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行政執行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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