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為無行為能力人?
(A)爬山失蹤 1 年 18 歲之人
(B)受監護宣告 18 歲之人
(C)18 歲之人
(D)受輔助宣告 23 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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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132), C(16), D(107), E(0) #1914205
統計: A(56), B(2132), C(16), D(107), E(0) #1914205
詳解 (共 2 筆)
#3140345
(A)18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其是否失蹤無關。
(B)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定有明文,與其年齡無關。
(C)同A選項。
(D)受輔助宣告之人,類似限制行為能力人,規定在民法第15-2條,並非無行為能力,與其年齡亦無關係!
民法第15-2條第1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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