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地主與乙營造商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在甲所有土地上興建大樓。工作完成後,乙將其對甲
得請求支付工程款之債權,讓與於丙。此一債權關係之變動,於下列何種情形下,發生效力?
(A)只要乙同意即可
(B)須乙與丙雙方同意
(C)須甲與丙雙方同意
(D)須甲、乙與丙均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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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553), C(172), D(109), E(0) #1914207
統計: A(131), B(553), C(172), D(109), E(0) #1914207
詳解 (共 5 筆)
#3468354
民法第297條規定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項)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第2項)」
由此可知「通知債務人」並不是債權讓與的「生效要件」,而是「對抗要件」。
也就是說,沒有通知債務人並不會讓債權讓與的行為失效,
但是如果債務人因為不知讓與之情事而對原債務人(即讓與人)清償,仍然發生清償的效力,就是條文中所說的「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反之,雖然沒有通知債務人,但是債務人已經知道債權讓與之情事而向受讓人清償,因為受讓人是「真正的債權人」,當然發生清償的效力。
取自https://www.law.ntpc.gov.tw/home.jsp?id=338&parentpath=0,9,32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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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7335
294: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除左列:
ㄧ、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上述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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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7474
| 第294條 |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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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4762
甲地主與乙營造商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在甲所有土地上興建大樓。工程進行中,乙因財務周轉困難,有意退出承攬關係,改由丙營造商繼續接手完成工作,乃將其基於承攬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讓與於丙。此一承攬關係之變動,於下列何種情形下,發生效力?
A只要乙同意即可
B只須乙與丙雙方同意
C只須甲與丙雙方同意
D須甲、乙與丙均表同意(V)
是承攬關係變動要甲乙丙同意,契約讓與只要乙丙同意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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