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請求人得向相對人請求賠償履行利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代理權人甲以丙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乙訂立契約時,乙得對甲請求履行利益之賠償
(B)甲主張錯誤而撤銷其意思表示時,善意無過失而信甲之意思表示為有效的相對人乙,得對甲請 求履行利益之賠償
(C)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訂立之契約無效時,善意無過失而受損害之乙,得對明知該情事之甲, 請求履行利益之賠償
(D)甲乙經交涉後雖未締約,但甲就締約之重要事項惡意隱瞞,善意無過失而相信契約能成立之乙, 得對甲請求履行利益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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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196), C(198), D(134), E(0) #2770603
統計: A(306), B(196), C(198), D(134), E(0) #2770603
詳解 (共 6 筆)
#5072723
信賴利益(締約成本): 110條,91條,247條
履行利益: 226條,231條,227條
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請求權兩者永遠則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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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505
信賴利益(締約成本):
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247 條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履行利益: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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