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可因時效取得其地上權
(B)民法規定之取得時效期間,最長為 30 年
(C)占有人惡意者,並無民法關於時效取得規定之適用餘地
(D)民法關於時效取得之規定,以無權占有為要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9), B(64), C(104), D(251), E(0) #2770609
統計: A(339), B(64), C(104), D(251), E(0) #2770609
詳解 (共 6 筆)
#5072754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23
0
#6323760
先解釋這個判決的意思
占有是事實,通常占有有很多原因
大多都是講本權占有,本權占有是基於所有權的意思而為占有,而通常都會有占有的事實
但占有不一定是有所有權的狀況
例如出租,承租人基於租賃契約占有租賃物
或地上權設定或農育權等等
承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基於租賃契約的意思而占有租賃物
地上權人基於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而占有土地
然而在租賃契約或行使地上權的期間是不會起算時效取得的時效
理由在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是基於一定的債權/物權法律關係而為占有
若要起算時效取得必須是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以所有意思而為占有才會開始起算
參照771條
例如甲跟乙承租車子一個月
但一個月後乙卻以所有意思而為占有該車子
這時會起算時效
但後來乙發現良心過不去還是要還給甲
自乙不再以所有意思而為占有時中斷時效起算(771第一款不以所有意思而為占有)
回歸本題
(D)不一定要無權占有,有權佔有也可以
時效取得是要以主觀上是否以所有意思而為占有並不是以客觀來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