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締約上過失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締約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惡意隱匿而訂立不利內容之契約時,他 方當事人僅得透過民法第 92 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
(B)締約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他方明示應予保密之秘密,因此受有損害之他 方當事人得主張締約上過失之損害賠償
(C)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不得主張民法第 245 條之 1 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締約上過失之損害賠償,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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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 B(43), C(192), D(95), E(0) #2770607
統計: A(441), B(43), C(192), D(95), E(0) #2770607
詳解 (共 3 筆)
#6319446
(A)除了92條還可以依照88條撤銷
如無法舉證是受詐欺那可以依照錯誤認知主張撤銷
至於賠償
245-1並不是賠償的請求權
要回歸213~216處理
此外
還可以依照184回歸213~216請求賠償(因為受到92、88)
要注意的是
245-1跟184的賠償範圍是不一樣的
245-1是針對締約上過失的信賴利益為賠償
而184是基於被詐欺、或錯誤認知之人格權受到侵害
由當事人決定要主張哪個(通常都是選擇對己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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