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身自由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B)不問是否為刑事被告,正當法律程序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程度均應相同
(C)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憲法第 8 條之保障
(D)對外國人之暫時收容處分,無須由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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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49), C(19), D(177), E(0) #1849451
統計: A(6), B(449), C(19), D(177), E(0) #1849451
詳解 (共 6 筆)
#3497167
(D) 查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系爭規定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在儘速將外國人遣送出國,非為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則在該外國人可立即於短期間內迅速遣送出國之情形下,入出國及移民署自須有合理之作業期間,以利執行遣送事宜,例如代為洽購機票、申辦護照及旅行文件、聯繫相關機構協助或其他應辦事項,乃遣送出國過程本質上所必要。因此,從整體法秩序為價值判斷,系爭規定賦予該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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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041
自非均須同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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