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7年 - 107-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71211
年份:107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所得稅法以受扶養人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
定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系爭規定以無謀生能力之受扶養人年齡為分類標準,目的之一係鼓勵國人孝親
(B)對於以年齡限制形成差別待遇之系爭規定,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採最嚴格之審查基準
(C)系爭規定以年齡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
(D)因受扶養人之年齡因素,致已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納稅義務人不能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不符
合課稅公平原則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A)系爭規定以無謀生能力之受扶養人年齡...
未解鎖
(B)對於以年齡限制形成差別待遇之系爭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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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94 年齡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