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有關受刑人之書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之文稿須無礙監獄信譽,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B)受刑人發送書信予其他受刑人造成心理壓力,與監獄紀律無關,不得加以限制
(C)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長官檢閱書信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D)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題意正確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涉
統計: A(459), B(23), C(47), D(105), E(0) #1849453
詳解 (共 3 筆)
5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有關受刑人之書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之文稿須無礙監獄信譽,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O)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的規定→違憲(不符憲法保障表現自由)
也就是受刑人寫的文稿,規定要求受刑人寫的東西一定要題意正確和不影響到監獄信譽,解釋文寫:由於「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並不是重要公益,所以這樣的規定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表現自由。
(B)受刑人發送書信予其他受刑人造成心理壓力,與監獄紀律無關,不得加以限制 (X)
(B)選項是受刑人發送書信給其他受刑人,
應是:受刑人發送書信予不具受刑人身分(非受刑人)之相對人,才是和監獄紀律之維護無關。如果將非受刑人也當受刑人在管制,是不恰當的。
(C)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長官檢閱書信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X)
檢查書信(含包裹)的內容物,來確認有沒有夾帶違禁品:由於手段和目的間有合理關聯,因此並不影響通訊內容之秘密性→合憲
(D)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題意正確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涉(X)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違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受刑人撰寫之文稿,要怎麼判定有沒有「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因此這項規定被認為是違反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也不符合受刑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公開發表權,所以解釋文認為:此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干預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始得為之)
(A)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之文稿須無礙監獄信譽,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因無礙監獄信譽部分未慮及是否有限制較小之其他手段。(參釋字756)
(B)受刑人發送書信予其他受刑人造成心理壓力,與監獄紀律有關,得加以限制(同上)
(C)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長官檢閱書信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違背(同上)
(D)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題意正確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