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刑之酌科及加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
(B)未滿 18 歲或滿 80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C)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D)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 1 日之時間或不滿 1 元之額數者,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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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4), B(415), C(383), D(1081), E(0) #2796679

詳解 (共 10 筆)

#5206313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 64 條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6 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 67 條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 68 條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 69 條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 70 條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 71 條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 72 條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 73 條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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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531

A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B

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C

第 71 條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D

第 72 條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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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1763
是「得」減輕! 若係應減輕的話,大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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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220
筆記:
(A)必減是舊法之規定,新法原則上是得減。

+ 若內容有錯誤請於本樓留言區告知,會立即修正。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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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770
<2021/11/18>~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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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2965

To要考警特的同學們 

社維法的自首是「必」減輕喔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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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482

得減輕其刑,非一律減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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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7808
新聞實例https://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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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2162

刑法62 得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貪汙治罪條例8 應減免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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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185
必須加一個得,變成得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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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67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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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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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67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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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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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0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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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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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2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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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定義關於「自首」,刑法第62條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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