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關於辯護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每一名被告至多可選任 2 名辯護人
(B)辯護人不以律師為限,只要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亦得選任大學法律系教授為辯護人
(C)最輕本刑為 2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D)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並無偵查中強制辯護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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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3249), C(124), D(308), E(0) #1266035
統計: A(65), B(3249), C(124), D(308), E(0) #1266035
詳解 (共 6 筆)
#1441180
(A)每一名被告至多可選任 2 名辯護人 → 錯誤。刑訴§28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B)辯護人不以律師為限,只要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亦得選任大學法律系教授為辯護人 → 正確。刑訴§29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C)最輕本刑為 2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錯誤。刑訴§31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D)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並無偵查中強制辯護的相關規定 → 錯誤。刑訴§31 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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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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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984
個人認為選項D跟31條第5項有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 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 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31條第4項的用意應該是::被告有數人時,除有利害衝突之情形外,法院得指定由一人辯護。被告已自行選任辯護人,則法院應撤銷已指定之辯護人,這個狀況在法院,而不是在偵查中,以上說明如果有錯請告知,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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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775
(A)刑訴§28
(B)刑訴§29
(C)刑訴§31 第一項第一款
(D)刑訴§31 第四項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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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798
mark lin 請問你是怎麼把d跟31條第4項連結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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