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有關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B)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
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C)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D)香港或澳門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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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452), C(691), D(1142), E(0) #2032375
統計: A(299), B(452), C(691), D(1142), E(0) #2032375
詳解 (共 7 筆)
#3476960
港、陸 課稅速記:
只有台灣「人」→香港澳門所得收益 不用課稅
其餘都要。(參照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28、29;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25條)
74
8
#3935070
港澳條例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
得稅。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
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
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得稅。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
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
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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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495305
D-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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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9674
第 28 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A)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C)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第 29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D)
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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