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我國政府採購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都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B)有關政府採購工程、財物、勞務與藝文的服務,都受政府採購法的規範
(C)政府採購法所稱的「主管機關」為辦理採購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D)採購金額超過 1 百萬元之採購,僅能透過公開招標的程序進行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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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1), B(669), C(183), D(174), E(0) #3225101

詳解 (共 7 筆)

#6084123
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4 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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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0731
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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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法所稱(C) 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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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D)應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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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5205
有關我國政府採購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A)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都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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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關政府採購工程、財物、勞務與藝文的服務,都受政府採購法的規範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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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政府採購法所稱的「主管機關」為辦理採購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
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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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採購金額超過 1 百萬元之採購,僅能透過公開招標的程序進行採購
                    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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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266
A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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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3780
A政府機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都適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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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683
來自工程會網站   (三) 公告金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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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4388

政府採購法

(A)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都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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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關政府採購工程、財物、勞務與藝文的服務,都受政府採購法的規範

→因藝術創作不好量化與比較,所以不完全受政府採購法的規範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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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政府採購法所稱的「主管機關」為辦理採購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採購是跨部會的公共制度,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統一管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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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採購金額超過 1 百萬元之採購,僅能透過公開招標的程序進行採購
公開招標→適合規格明確可比價、量化的採購
選擇性招標→因不符成本而要先篩選再競爭的採購
限制性招標→因獨家技術、緊急事故或扶助弱勢而無法競爭的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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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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