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關於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之界定與描述,下列 何者錯誤?
(A)小明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依屬地原則,小明為臺灣地區人民
(B)小明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其父母並於小明出生後 1 年內在臺灣地區幫小明設有戶籍,所以小明是臺 灣地區人民
(C)小明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小明為臺灣地區人民
(D)小明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小明為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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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23), C(19), D(19), E(0) #346236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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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二、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或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C)
三、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四、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B)
五、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A)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D)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未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四、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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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為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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