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根據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人得以申請改名?
(A)張小平,在臺北市立建國中學就讀,同班尚有「張大平」「張中平」等人,以致大中小三平,蔚為趣 談,但對張小平造成相當困擾
(B)臺北市民丁一,經戶政資料得知,臺北市設籍 6 個月以上名叫「丁一」者,至少有 20 人
(C)王平,與舅媽「王萍」經常造成混淆
(D)黃榮華,與經通緝之槍擊要犯「黃容華」發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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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307), C(85), D(151), E(0) #1869196

詳解 (共 5 筆)

#3098632

姓名條例 第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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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張小平,在臺北市立建國中學就讀,同班尚有「張大平」「張中平」等人,以致大中小三平,蔚為趣 談,但對張小平造成相當困擾 -->張小平≠張大平≠張中平
n(B)
臺北市民丁一,經戶政資料得知,臺北市設籍 6 個月以上名叫「丁一」者,至少有 20  
n(C)
王平,與舅媽「王萍」經常造成混淆 -->
王平≠王萍
n(D)
黃榮華,與經通緝之槍擊要犯「黃容華」發音相同 -->黃榮華≠黃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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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4626
姓名條例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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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580

回4F

「舅媽」是旁系三等姻親哦! 依民法§968規定從自己往上算: 媽媽(一等親)→外婆(二等親)→舅舅(三等親),再依民法§970第一款規定,舅媽親等從舅舅,故舅媽也是旁系三等親。

(C)王平,與舅媽「王萍」經常造成混淆 .....錯在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回5F

(B)臺北市民 【丁一】,經戶政資料得知,臺北市設籍 6 個月以上名叫「丁一」者,至少有 20 人

→設籍台北市(臺北市民)的丁一,知道與他同樣設籍在台北市地區,姓名完全相同的「丁一」至少有20人。

已經符合 第三款、【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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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6225

(C)錯,應該是因為「舅媽」是旁系四等姻親,與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不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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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046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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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87594
未解鎖
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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