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根據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人得以申請改名?
(A)張小平,在臺北市立建國中學就讀,同班尚有「張大平」「張中平」等人,以致大中小三平,蔚為趣
談,但對張小平造成相當困擾
(B)臺北市民丁一,經戶政資料得知,臺北市設籍 6 個月以上名叫「丁一」者,至少有 20 人
(C)王平,與舅媽「王萍」經常造成混淆
(D)黃榮華,與經通緝之槍擊要犯「黃容華」發音相同
統計: A(67), B(1307), C(85), D(151), E(0) #1869196
詳解 (共 5 筆)
姓名條例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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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張小平,在臺北市立建國中學就讀,同班尚有「張大平」「張中平」等人,以致大中小三平,蔚為趣 談,但對張小平造成相當困擾 -->張小平≠張大平≠張中平
n(B)臺北市民丁一,經戶政資料得知,臺北市設籍 6 個月以上名叫「丁一」者,至少有 20 人
n(C)王平,與舅媽「王萍」經常造成混淆 -->王平≠王萍
n(D)黃榮華,與經通緝之槍擊要犯「黃容華」發音相同 -->黃榮華≠黃容華
回4F
「舅媽」是旁系三等姻親哦! 依民法§968規定,從自己往上算: 媽媽(一等親)→外婆(二等親)→舅舅(三等親),再依民法§970第一款規定,舅媽親等從舅舅,故舅媽也是旁系三等親。
(C)王平,與舅媽「王萍」經常造成混淆 .....錯在未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回5F
(B)臺北市民 【丁一】,經戶政資料得知,臺北市設籍 6 個月以上名叫「丁一」者,至少有 20 人
→設籍台北市(臺北市民)的丁一,知道與他同樣設籍在台北市地區,姓名完全相同的「丁一」至少有20人。
已經符合 第三款、【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C)錯,應該是因為「舅媽」是旁系四等姻親,與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不符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