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雇主聘僱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其工作期間依規定最長為幾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者,雇主應申請展延,展延每次以幾年為限?
(A) 2 年,2年
(B) 4 年,3年
(C) 3 年,1年
(D) 1 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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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94), C(2815), D(332), E(0) #434941
統計: A(308), B(94), C(2815), D(332), E(0) #434941
詳解 (共 5 筆)
#696062
第 6 條
雇主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其工作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
之必要者,雇主應申請展延,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人員經許可工作者,其有效期間與許可居留期間同;居
留期間屆滿,如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應於獲准延長居留後,向主管機關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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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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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300
| 一般澳門居民 | 取得華僑身分澳門居民 | |
|---|---|---|
| 法源依據 | 準用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 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 聘僱效期 | 最長二年。 | 最長三年。 |
| 展延期限 | 期滿雇主如有續聘之必要,雇主得申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 | 同左。 |
| 其他 | 獲准在臺居留者,其工作期間與許可居留期間同。居留期間屆滿,如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應於獲准延長居留後,重新申請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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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4913
補充:
第五條:有華僑身分,免就業安定費。
第六條: 聘雇期限展延-->屆滿前60日。
第九條:應不與許可-->文件不實、不補正、健康檢查不符、其他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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