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種情況可成立刑法第 150 條之妨害秩序罪?
(A)甲、乙、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共同對在場之其他民眾施以強暴
(B)甲、乙、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共同向在場之其他民眾宣達政治主張
(C)甲、乙、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共同對在場之其他民眾施以詐術
(D)甲、乙、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共同向在場之其他民眾播放嘲諷政治人物之影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36), B(34), C(65), D(92), E(0) #3524940
統計: A(736), B(34), C(65), D(92), E(0) #3524940
詳解 (共 3 筆)
#7265078
符合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的選項是 (A) 甲、乙、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共同對在場之其他民眾施以強暴,因為該條文保護的是公共安寧,只要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聚集並施加強暴或脅迫,無論是針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只要造成公眾恐懼或秩序混亂,就可能成立該罪名。選項(B)是政治主張,(C)是詐術,(D)是播放影片,這些行為不屬於第150條規定的「施強暴脅迫」,而是可能涉及其他罪名或言論自由範疇。
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構成要件:
- 地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公園、大馬路、夜市)。
- 人數:聚集三人以上。
- 行為:施以強暴脅迫(包含鬥毆、毀損、恐嚇等)。
- 結果:已造成公眾或他人恐懼、不安,或妨害社會安寧。
選項分析:
- (A) 甲、乙、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共同對在場之其他民眾施以強暴:符合人數(3人)、地點(公眾得出入場所)和行為(強暴),並會造成公眾恐懼,因此可成立。
- (B) 甲、乙、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共同向在場之其他民眾宣達政治主張: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不構成強暴脅迫。
- (C) 甲、乙、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共同對在場之其他民眾施以詐術:詐術非強暴脅迫,可能觸犯詐欺罪或其他罪名。
- (D) 甲、乙、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共同向在場之其他民眾播放嘲諷政治人物之影片:是言論或行為藝術,不涉及暴力,不構成強暴脅迫。
因此,只有選項(A)符合刑法第150條的構成要件。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