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觀光遊樂業對其觀光遊樂設施部分不能提供時,依觀光遊樂業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下列那些是正確的處理方式?①在購票處公告即可 ②應參酌不能提供設施之比例,返還部分費用 ③ 返還部分費用應以現金為之 ④如經遊客同意,返還部分費用得以等值商品、禮券或服務代之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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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75), C(29), D(268), E(0) #2886112

詳解 (共 3 筆)

#5432291
觀光遊樂業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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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0350
契約應記載事項應依其性質同時分別公告於售票處進口處、其他適當明顯處所設有網站者之網頁;其變更或觀光遊樂設施因保養或維修等事由而無法提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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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1032

交通部 公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交路(一)字第0980011343號

主旨:公告「觀光遊樂業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原「觀光遊樂園(場、區)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修正為「觀光遊樂業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

部長 毛治國
 
觀光遊樂業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營業時間。
(二)費用;其有二種以上收費者,應分別明列。
(三)服務項目。
(四)遊園及觀光遊樂設施使用須知。
(五)娛樂稅額。
未記載營業時間者,以觀光遊樂業公告之營業時間為準。記載與公告之營業時間不相符時,以最有利於遊客者為準。
未記載費用者,門票之費用視為包含全部觀光遊樂設施及娛樂稅額等之全部費用。
未記載服務項目者,以觀光遊樂業現有觀光遊樂設施全部作為服務項目。

二、契約應記載事項應依其性質同時分別公告於售票處、進口處、其他適當明顯處所及設有網站者之網頁;其變更或觀光遊樂設施因保養或維修等事由而無法提供時,亦同。

三、本契約所定觀光遊樂業服務項目之觀光遊樂設施全部不能提供者,遊客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所有費用;其可歸責於觀光業遊樂業所致者,並得請求賠償
觀光遊樂業應以現金為前項費用之返還及[wiki]損害賠償[/wiki]。但經遊客同意者,得以等值商品、禮券或服務代之。

四、本契約所定觀光遊樂業服務項目之觀光遊樂設施一部不能提供者,觀光遊樂業應參酌其不能提供服務之比例或入園時間計算,返還部分費用;其可歸責於觀光業遊樂業所致者,遊客並得請求賠償。
觀光遊樂業應以現金為前項費用之返還及賠償。但經遊客同意者,得以等值商品、禮券或服務代之。

五、遊客於園區範圍內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觀光遊樂業應協助救護或送醫。
觀光遊樂業違反前項規定者,對遊客因此而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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