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下列哪一項不是「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要載明在評估報告中的?
(A)學生優弱勢能力
(B)教育安置建議
(C)就讀班級可酌減之人數
(D)環境調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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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40), C(714), D(136), E(0) #2465975
統計: A(108), B(40), C(714), D(136), E(0) #2465975
詳解 (共 4 筆)
#4535928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22 條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
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
、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
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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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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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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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或幼兒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課程調整、支持服務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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