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事務管轄之規定,下列違序行為之敘述,何者非屬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案件?
(A)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B)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C)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D)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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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370), C(2946), D(439), E(0) #2673720

詳解 (共 2 筆)

#4639847

(A)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A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B)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C)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警察機關「處分」「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7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D)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 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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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118
非屬法院簡易庭裁定→警察機關處理→找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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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49869
未解鎖
記有拘留:第63~70、81、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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