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實施「非消耗品盤點」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有誤?
(A)每年至少應盤點一次及作成盤點紀錄
(B)物品如有毀損應即查明原因,導因保管人或使用人過失所致者,保管人或 使用人應負赔償責任
(C)物品毁損導因意外事故或正常使用自然毁損者,應依照規定手續報廢或 報損
(D)盤點完竣後應將盤存情形連同盤點紀錄自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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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 B(258), C(74), D(711), E(0) #1340950
統計: A(369), B(258), C(74), D(711), E(0) #1340950
詳解 (共 2 筆)
#3986676
物品管理手冊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7 日院授主會財字第 1061500213 號函修正
二十二、非消耗品經盤點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由盤點人員於盤點紀錄註明盤點日期及結果。
(二)物品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經查 明物品損毀有可歸責之人員,並應追究賠償責任。
(三)物品實際經管量值與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規 定補為物品增減之登記。
(四)盤點完竣後,應將盤存情形連同盤點紀錄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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