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比例原則,目前為實定法所未規定之行政法不成文法源之一
(B)必要性原則,要求行政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C)狹義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D)適當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該行政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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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52), C(896), D(3698), E(0) #1608330
統計: A(208), B(252), C(896), D(3698), E(0) #1608330
詳解 (共 10 筆)
#2378081
適當性=合目的性:行政行為之方法助於目的之達成
必要性=損害最少原則:有多樣方法可選擇,應該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少
衡量性=狹義比例性:採用方法的損害不得大於所獲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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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187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狹義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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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592
成文法源/不成文法源並非是看有沒有寫入法條中
參考:https://blog.xuite.net/pier.lin1445/law/45422124
行政法之「法源」係指構成行政法領域中之各項實證法規範之總稱 ,意即行政程序法第4條中之「法律」,就整個行政法的法源結構而言,包括憲法、法律、國際條約、命令、自治規章、習慣法、解釋與判例及行政法一般原則等,又依其存在之形式,區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前五種法源稱為成文法源,後三種法源稱為不成文法源。
(A) 比例原則,目前為實定法所未規定之行政法不成文法源之一
比例原則是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法不成文法源之一
另補充:實在法(拉丁語:ius positum;positive law)或稱實證法、實定法,指的是人為制定要求或闡述某個行為的法律,它也描述了個人或團體具體權利的建立,由享有立法權的君主、或代議制立法機構、或直接民主制民眾大會制定。實在法的概念與自然法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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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1114
31 關於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比例原則,目前為實定法所未規定之行政法不成文法源之一 成文法源
(B)必要性原則,要求行政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
(C)狹義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D)適當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該行政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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