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比例原則,目前為實定法所未規定之行政法不成文法源之一
(B)必要性原則,要求行政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C)狹義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D)適當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該行政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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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52), C(896), D(3698), E(0) #1608330

詳解 (共 10 筆)

#2378081

適當性=合目的性:行政行為之方法助於目的之達成

必要性=損害最少原則:有多樣方法可選擇,應該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少

衡量性=狹義比例性:採用方法的損害不得大於所獲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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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187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狹義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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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1567
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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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931
A.「有」規定 (ex:行政程序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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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843
1.適當性(適合性) 2.必要性(最小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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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6932
A不正確,行政程序法第7條已明文規定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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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581
(A)行政程序法第7條(B)狹義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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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4400
不好意思各位請問一下,關於比例原則我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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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592

成文法源/不成文法源並非是看有沒有寫入法條中
參考:https://blog.xuite.net/pier.lin1445/law/45422124
行政法之「法源」係指構成行政法領域中之各項實證法規範之總稱 ,意即行政程序法第4條中之「法律」,就整個行政法的法源結構而言,包括憲法、法律、國際條約、命令、自治規章、習慣法、解釋與判例及行政法一般原則等,又依其存在之形式,區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前五種法源稱為成文法源,後三種法源稱為不成文法源。
(A) 比例原則,目前為實定法所規定之行政法不成文法源之一
比例原則是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法不成文法源之一
另補充:實在法(拉丁語:ius positum;positive law)或稱實證法、實定法,指的是人為制定要求或闡述某個行為的法律,它也描述了個人或團體具體權利的建立,由享有立法權的君主、或代議制立法機構、或直接民主制民眾大會制定。實在法的概念與自然法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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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1114

31 關於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比例原則,目前為實定法所未規定之行政法不成文法源之一  成文法源

 (B)必要性原則,要求行政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

 (C)狹義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D)適當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該行政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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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1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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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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