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職業災害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3 年
(B)2 年
(C)10 年
(D)15 年
統計: A(71), B(387), C(28), D(16), E(0) #1729115
詳解 (共 5 筆)
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得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專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31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職業災害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3 年(X)
(B)2 年(O)
(C)10 年(X)
(D)15 年(X)
PS.依勞動基準法(舊制)勞工退休金請求權5年不行使而消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勞工退休金請求權,無限制年限。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第4項
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