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於 101 年 5 月 20 日將其 A 耕地出租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約定該租賃契約租期 7 年,如未訂立書面契約,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B)租期屆滿後,如乙仍為 A 地之使用收益,而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則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C)在租賃期間,甲如自願出賣 A 地於丙,對乙有先買權通知的不真正義務(對己義務、間接義務)
(D)在租賃期間,法院如拍賣 A 地而由丙拍定,實務上認為法院對乙有先買權的通知義務,待乙放棄先買
權後,法院始通知丙繳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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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409), C(51), D(847), E(0) #1861656
統計: A(189), B(409), C(51), D(847), E(0) #1861656
詳解 (共 4 筆)
#5624826
這一題是考農發條例第21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租期逾一年未訂立書面契約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不定期限租賃)之規定。(A)
前項農業用地租賃約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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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738
1.農業用地租賃契約由出租人及承租人約定之,沒有什麼超過一年未定書面契約及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定
2.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未定期限者,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要提前六個月通知對方
2.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未定期限者,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要提前六個月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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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323
31 甲於 101 年 5 月 20 日將其 A 耕地出租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乙約定該租賃契約租期 7 年,如未訂立書面契約,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X)
(B) 租期屆滿後,如乙仍為 A 地之使用收益,而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則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X)
1.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第110條及第112條之限制。租期逾一年未訂立書面契約者,不適用民法第422條之規定(A)。
2. 前項農業用地租賃約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451條(B)及土地法第109條、第114條之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租賃關係於終止時消滅,其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約定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應於十五日前通知。
3. 農業用地租賃未定期限者,雙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對方。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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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租賃期間,甲如自願出賣 A 地於丙,對乙有先買權通知的不真正義務(對己義務、間接義務)(X)
*依土107規定,甲有通知優購人之義務。
*不真正義務又稱對己義務,係對負義務之本人所負擔,不真正義務相較於真正義務效力較弱,負義務人不履行時,並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僅發生一定程度的失權效果,例如民法第217條之過失相抵,受侵權行為人因自己有過失,就自己過失部分不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而發生失權的效果。
(D) 在租賃期間,法院如拍賣 A 地而由丙拍定,實務上認為法院對乙有先買權的通知義務,待乙放棄先買權後,法院始通知丙繳價金
*拍賣屬於買賣的一種,因此依土107規定,法院有通知優購人之義務。
1.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2.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1.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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