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文書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於在監獄之人,應囑託監獄長官為之
(B)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
(C)應受送達人所在地不明者,即得為公示送達
(D)送達文書,應由郵政機關行之
統計: A(1696), B(34), C(117), D(28), E(0) #1187756
詳解 (共 7 筆)
(A)送達於在監獄之人,應囑託監獄長官為之
(B)刑訴第58條: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
(C)---------- 即得為 (X)
刑訴第59條: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D)刑訴第61條: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對照民訴第124條: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B)刑訴第58條: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B)刑訴第58條: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D)刑訴第61條: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20 號
要旨: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原因而公示送達,須受送達人可能由法院公告知悉公示送達之情形者,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自明。大陸淪陷,陷身大陸之當事人,無法由法院公告知悉公示送達,自不得對之為公示送達。
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囑託送達>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對檢察官之送達>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59 條 <公示送達-事由>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20 號
要旨: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原因而公示送達,須受送達人可能由法院公告知悉公示送達之情形者,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自明。大陸淪陷,陷身大陸之當事人,無法由法院公告知悉公示送達,自不得對之為公示送達。
刑事訴訟法 第 61 條 <文書送達方式>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