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何事項?
(A)犯罪事實及經過
(B)被告如為低收入戶,得請求法律扶助
(C)其他共犯陳述之內容
(D)對於被告不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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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1348), C(18), D(45), E(0) #1187758

詳解 (共 4 筆)

#1566316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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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9193
(A)犯罪事實及經過(X;犯罪嫌疑及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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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382


第 95 條


n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n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n 。n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n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n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n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n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n問者,不在此限。n


第 96 條


n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n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n

nn

第 97 條


n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n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n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n


第 100 條


n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n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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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804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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